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省要求,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规管理,切实有效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江苏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集团公司和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依法治省部署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落实到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集团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合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领导、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二)推动科学立规、严格执规、自觉守规、严惩违规。
(三)研究合规管理负责人人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设置。
(四)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意见。
(六)按照权限研究或决定对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七)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立合规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立首席合规官,对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首席合规官一般由总法律顾问兼任。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第十二条 法务部门是集团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集团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集团公司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合规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
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具体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相关工作,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各项操作指引,将合规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和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结合实际,针对反垄断、招标采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铁路建设与运营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每年一季度开展并完成对上年度审查情况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建立双线有效的合规管理汇报机制。所属单位遇重大合规风险及事项,除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外,还须及时向集团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确保集团公司及时掌控合规风险情况。集团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集团公司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集团公司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建立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机制,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每年一季度开展并完成上年度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书,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集团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对合规风险清单进行梳理完善、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一季度开展并完成业务流程梳理,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市场交易等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业务及职能部门、所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集团公司可以约谈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集团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所属单位已经建立完备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经评估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考量因素。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在违规问题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试行)》(省铁集〔2021〕147号)同时废止。





